任鸿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哪些事项可以由股东约定?


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之一,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体现其人合性质,很重要的表现便是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一些事项,而不必完全依据《公司法》的统一规定。本文将按照《公司法》条文的先后顺序,逐一解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就哪些事项进行法律规定之外的约定,供大家参考。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决策机构和数额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或授权董事会表决;并且可以约定对外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限额,一旦公司章程对于对外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有限额的规定,则不得超过该限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分红和增资

通常情况下,出资比例是股东享受其股东权利的依据,包括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各项表决权和获取投资收益。但对于分红和增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自由约定的权利,可以做出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和优先认缴的例外约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股东会召集程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召集,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另有规定,并允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里规定更为合理有效的股东会会议召集方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

七、董事任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

《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即可。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在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选举方式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股东推举的方式产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6条第1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八、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法》列举了董事会职权,但允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进行约定。对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公司法》仅规定表决时一人一票,将具体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给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总经理职权

《公司法》列举了经理的职权,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做出不同于《公司法》所列举的职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执行董事的职权

对于人数较少的公司,《公司法》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实践中多数公司对于执行董事的职权直接照搬了《公司法》中董事会的职权。实际上,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直接比照董事会职权,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0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一、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

《公司法》规定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并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具体比例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一名职工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1条第2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十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六项职权,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进行其他扩充性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3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三、股权转让的条件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进行特别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决定的。公司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情形。《公司法》对于两种不同情形的转让分别做出了规定。相对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要求较为严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治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民商法博士,TOP HER 创业导师。 任鸿雁律师具有多年国企、外企、民营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工作经历,兼具企业管理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多年来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从辅导企业设立、设置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企业经营中的公司治理、股权纠纷、股权激励,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范本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投融资业务,直至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TOP HER创业导师汇的常驻导师,任律师将持续就热点话题为创业者尤其是创业女性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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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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