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鸿雁|空空狐事件中的名誉权问题


去年底,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空空狐”创始人余小丹以公开信的形式指责投资人违约拖延注资,并趁其病重之际侵吞公司。一时间引起创业圈、投资圈热议。创业者、投资人各自站队,倒尽苦水。时隔半年,余小丹再次发表题为《空空狐历险记(第二季)》的文章控诉投资人。2017年5月6日,周亚辉发文《空空狐的故事:断章取义,自我炒作》回应了空空狐事件,并委托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8日发出了《律师声明》。《律师声明》对周亚辉投资空空狐的情况做出了解释,并称已于5月6日向诋毁、不实陈述的涉嫌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而涉嫌侵权方仍在新浪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刊发侵权言论,并广为传播。同时提出如果涉嫌侵权方没有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周亚辉先生将提起诉讼。

抛开投资人与创始人的是非恩怨先不谈,本文先分析余小丹是否侵害了周亚辉的名誉权;如构成侵权,周亚辉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民事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和泄露他人隐私等。根据我国现有《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在我国,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根据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空空狐事件中,余小丹是否侵害了周亚辉的名誉权要结合上述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如果构成名誉权侵权,则周亚辉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次事件中余小丹的公开信是通过网络形式发布,在法院最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之前,其实周亚辉一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还应结合网络侵权责任的特点,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必要的协助,将损害降到最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不知道周亚辉的律师是否已经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相应的律师函?

中治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民商法博士,TOP HER 创业导师。 任鸿雁律师具有多年国企、外企、民营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工作经历,兼具企业管理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多年来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从辅导企业设立、设置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企业经营中的公司治理、股权纠纷、股权激励,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范本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投融资业务,直至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TOP HER创业导师汇的常驻导师,任律师将持续就热点话题为创业者尤其是创业女性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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