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鸿雁|空空狐事件中的名誉权问题
去年底,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空空狐”创始人余小丹以公开信的形式指责投资人违约拖延注资,并趁其病重之际侵吞公司。一时间引起创业圈、投资圈热议。创业者、投资人各自站队,倒尽苦水。时隔半年,余小丹再次发表题为《空空狐历险记(第二季)》的文章控诉投资人。2017年5月6日,周亚辉发文《空空狐的故事:断章取义,自我炒作》回应了空空狐事件,并委托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8日发出了《律师声明》。《律师声明》对周亚辉投资空空狐的情况做出了解释,并称已于5月6日向诋毁、不实陈述的涉嫌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而涉嫌侵权方仍在新浪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刊发侵权言论,并广为传播。同时提出如果涉嫌侵权方没有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周亚辉先生将提起诉讼。
抛开投资人与创始人的是非恩怨先不谈,本文先分析余小丹是否侵害了周亚辉的名誉权;如构成侵权,周亚辉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民事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和泄露他人隐私等。根据我国现有《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在我国,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根据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空空狐事件中,余小丹是否侵害了周亚辉的名誉权要结合上述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如果构成名誉权侵权,则周亚辉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次事件中余小丹的公开信是通过网络形式发布,在法院最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之前,其实周亚辉一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还应结合网络侵权责任的特点,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必要的协助,将损害降到最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不知道周亚辉的律师是否已经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相应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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